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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年7月31日德国国民议会在魏玛投票通过《魏玛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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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玛宪法》是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的宪法。作为近代以来重要资本主义国家中产生最晚的一部宪法,《魏玛宪法》将欧美各国宪法精华融为一体,成为当时最有民主特色的一部宪法。这部宪法采用英国式的责任内阁制、瑞士的国民公决和国民请愿制度。内阁制仿效英法,总统制又与美国相仿,而司法制学了瑞士。宪法关于联邦制的规定参考了瑞士和美国宪法的内容。

  《魏玛宪法》前后完全易稿五次,经过宪法起草咨询委员会、人民全权代表委员会、工兵代表会中央委员会、州联合工作委员会(后改为众州委员会)、国民会议一读、宪法委员会长达5个月的逐条审读修改、国民会议二读和三读、投票决议、总统签署和内阁总理副署、公布等十余项步骤才最终完成。这在此前德国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现象。

  在此过程中,代表社会各阶层的意见都通过国民会议的辩论方式影响着宪法条款的具体表述。即便是拒绝参加国民会议选举的左翼政党,也通过国民会议之外的行动,“让代表会条款固定到宪法中”。

  作为德国历史上的第一部付诸实施的民主宪法,它建立起了一个议会民主制和联邦制的共和国。《魏玛宪法》规定德国为联邦 ,主权在民。人民有普选权、创制权。采用责任内阁制,但总统有紧急命令权,可以暂时停止宪法中部分规定的效力。

  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作了全面、详尽的规定。宪法第二篇以相当大的篇幅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宣布德国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女平等,废除因出生和阶级带来的不平等待遇。

  魏玛宪法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将社会权纳入基本人权的范围。社会权包括维持一定生活水平的权利,如劳动权(免于强迫劳动的权利)、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文化权利以及权利救济权等等。由此西方开始建立新型福利国家。

  现今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宪法《德国基本法》仍保留着魏玛宪法的部分章节。《魏玛宪法》是现代宪法的源头。

  1919年1月19日,德国举行国民议会大选。

  1919年2月6日德国国民议会举行,由于首都柏林时局动荡,国民议会改在魏玛召开,共和国的非正式国名和宪法的名称由此而来。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起草宪法。1919年7月31日,国民议会以262人支持、75人反对、84人缺席,通过了《德意志共和国宪法》,因在魏玛召开的制宪会议,又简称《魏玛宪法》。

  1919年8月11日魏玛宪法正式生效,8月11日因此被定为魏玛共和国的国庆日,用以纪念德国民主诞生之日。

  随着《魏玛宪法》正式生效,德国由帝国进入了共和国时期。但这一时期使用的国名为“德意志国”。“魏玛共和”这一称呼是后世历史学家的称呼,从来不是政府的正式用名。在1930年代前期,纳粹上台后,魏玛共和国名存实亡。

  1933年希特勒建立独裁统治后,先用紧急命令宣布《魏玛宪法》中许多关于人民权利的条文停止生效,又制定了《消除国民与国家危机的法律》(《授权法》),规定政府可以自行制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法津。

  阿道夫·希特勒时代,并未在立宪意义上废除《魏玛宪法》。因此,《魏玛宪法》的表面寿命应延续到1945年5月8日。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联邦德国,《魏玛宪法》为1949年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所代替。该基本法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魏玛宪法》的传统。

  #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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