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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宪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于1949年5月23日生效。基本法确定了德国五项基本制度:共和制、民主制、联邦制、法治国家和社会福利制度。1956年、1968年曾作过较大修改。1990年8月两德统一条约对《基本法》某些条款又作了适应性修订,10月3日起适用于全德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目录:

>前言

>第一章:基本权利

>第二章:联邦和各邦

>第三章:联邦议院

>第四章:联邦参议院

>第五章:联邦总统

>第六章:联邦政府

>第七章:联邦立法和立法程序

>第八章:联邦法律执行和联邦行政

>第九章:司法机构

>第十章:财政

>第十一章:过渡和结束条款

在德国,除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还有一些宪法性法律对宪法领域的主要问题作出了规定,具体包括:《联邦宪法法院法》(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gesetz,BVerfGG)、《联邦宪法法院的程序规则》(Geschäftsordnungdes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GO-BVerfGG)、《联邦选举法》(Bundewahlgesetz,BGW)、《修正联邦选举法的第13条法律》(13. Gesetz zur Änderung des Bundewahlgesetzes)、 《政党法》(Parteiengesetz,ParteienG)、《联邦议院法案》(Abgeordnetengesetz,AbgG)及各州宪法。以上文件可以在“德国法律档案馆数据库”中找到英文版,可利用谷歌浏览器转化为中文阅读。